本文件依中華民國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8 條規定,於蒐集你的個人資料前,告知下列事項。請詳細閱讀。
個資法 §8 告知義務

§ 01法定告知事項

Item 1
蒐集機關(非公務機關)名稱
augustusw(個人開發者)
服務名稱:蒐藏點點 SpotCollection
聯絡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

Item 2
蒐集目的
  • 提供地點蒐藏、打卡、足跡冊等核心服務功能
  • 帳號驗證、身分識別與服務安全維護
  • 發送系統通知信件(帳號驗證、密碼重設)
  • 透過第三方廣告 SDK(Google AdMob)顯示廣告,以維持服務免費營運
  • 遵守法律義務(同意紀錄留存)
  • 服務問題排查與技術運維

Item 3
個人資料類別
  • 識別類:email 地址、顯示名稱(暱稱)、Google 帳號識別碼
  • 身分驗證類:密碼雜湊值(bcrypt,非明文)
  • 個人特徵(選填):性別(男/女/不透露)、生日
  • 位置類(精確定位):精確地理位置(GPS 座標);蒐藏地點座標/地址、打卡座標與時間(於取得授權後蒐集)
  • 使用者創作內容:足跡冊貼文文字、上傳照片
  • 行為紀錄:到訪次數、地點備註、蒐藏標籤
  • 廣告與識別碼:廣告識別碼(iOS IDFA/Android 廣告 ID)、概略裝置資訊、廣告互動資料(由第三方廣告 SDK 蒐集)
  • 同意紀錄:條款版本號、同意時間、IP 雜湊值(SHA-256)
  • Session 資料:登入 token(httponly cookie)

Item 4
個人資料利用期間
帳號存續期間持續保留。帳號刪除後:
  • 個人資料及內容:帳號刪除後合理期間內刪除(技術清理作業通常在 30 日內完成)
  • 同意紀錄:依法律合規需求保留(建議至少 5 年)
  • 未驗證帳號:可能於 30 天後自動清除

Item 5
個人資料利用地區
中華民國台灣(服務主機位於台灣境內)。
第三方服務商(Google、Resend)可能在其服務所在地處理部分資料,詳見各服務商隱私政策。

Item 6
個人資料利用對象
  • augustusw(本服務):核心服務提供與技術維護
  • Google(OAuth / Places API / Maps):帳號登入、地點資料查詢、地圖顯示
  • Google AdMob(廣告):App 內廣告投放與成效衡量,可能蒐集廣告識別碼等資料(並可能透過中介機制由第三方聯播網如 Meta Audience Network 提供部分廣告)
  • Resend:系統郵件發送(email 地址及郵件內容)
  • 自架物件儲存:足跡照片儲存(自行維運,不外流)
  • 法律義務:法院命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時依法揭露
本服務不出售你的個人資料,亦不將你的帳號內容(蒐藏、足跡、照片)提供給資料仲介商。App 內廣告由 Google AdMob 提供,相關廣告識別碼之蒐集依其政策辦理(詳見隱私權政策)。

Item 7
個人資料利用方式
  • 電子儲存:資料以加密方式儲存於資料庫(密碼以 bcrypt 雜湊;IP 以 SHA-256 雜湊)
  • 網路傳輸:所有傳輸均透過 HTTPS 加密
  • 照片儲存:以物件儲存格式儲存於自架伺服器
  • Session 管理:透過 httponly cookie 管理登入狀態
  • 本服務自身不對你的帳號內容進行自動化個別決策或剖析(profiling);App 內第三方廣告之個人化由廣告 SDK 依其政策處理,你可於裝置設定限制廣告識別碼或關閉個人化廣告

Item 8
當事人依個資法第 3 條得行使之權利
你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行使以下權利:
  • 查詢或請求閱覽:查看我們儲存的你的個人資料
  • 製給複製本:要求提供你的個人資料複本
  • 補充或更正:要求更正不正確的個人資料
  • 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: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停止處理
  • 刪除:要求刪除你的個人資料
行使上述權利,請聯絡 [email protected]

§ 02不提供個人資料之影響

以下資料屬服務運作的必要項目,若你拒絕提供,將無法使用本服務的對應功能:

資料 性質 不提供之影響
Email 地址 必填 無法完成帳號註冊,無法使用任何服務功能
密碼(或 Google 登入) 必填 無法登入帳號
顯示名稱 必填 無法完成帳號設定
地點座標(打卡) 功能性必填 無法執行 GPS 打卡功能
性別、生日 選填 不影響核心功能使用
足跡冊貼文、照片 選填 可使用蒐藏功能,但無法建立足跡內容

§ 03當事人權利行使方式

你可透過以下方式行使個資法第 3 條權利:

我們將在收到申請後 30 日內回應(如有正當理由需延期,將另行通知)。部分請求在技術限制下可能無法完全實現(例如:已進行雜湊處理的 IP 無法從雜湊值反推原始值)。

行使權利可能收取必要的行政費用,依個資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。若申請明顯無理由或無節制重複,我們保留合理拒絕或收取費用的權利。

§ 04個資管理聯絡窗口

§ 05準據法

本文件依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(民國 99 年制定,歷次修正)及相關子法規定撰寫。

本版本:v1.0 · 2026-06-04。